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10-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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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建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毒偵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建原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58號、第1281號逕予簽結在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3 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58號、第1281號逕予簽結在案等情,有該案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至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800351號鑑驗書可稽,屬違禁物無訛,自應沒收銷燬,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保管字號 0 海洛因菸捲3支 113年度毒保字第170號 0 安非他命2包 113年度安保字第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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