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11-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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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5號、 113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3年2月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 被告其他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0月11日釋放出所,故認受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報請簽結獲准,此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是被告所有,並經其於113年2月6日遭警查扣,該物品是被告供己施用所剩餘之物,復經被告供明在卷,且該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760號鑑驗書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是與被告前述施用毒品有關並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是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裝放之第二級毒品有所沾染,且難認該包裝袋確能與沾染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本院予以裁定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淨重0.3269公克,驗餘淨重0.310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