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12-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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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5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伍壹 參公克、零點參貳零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112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2.513公克、0.320公克),均為違禁物,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8日、112年12月1日各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被告於112年12月1日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分別為2.513公克、0.320公克),係被告於112年12月1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所剩餘,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毒偵1554卷第39頁反面),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2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安保字第492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毒偵1554卷第11-15、91-92頁),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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