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14-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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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傳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160號、112年度緩字第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 0779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傳忠於民國111年8月14日21時3分許 ,在嘉義市○區○○○村00號3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該案嗣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因該案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60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12月7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1年8月14日經警查獲時,扣得晶體1包( 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0891公克,驗後淨重0.0779公克),經送鑑定,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96號鑑驗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查。依此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因毒品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連同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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