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17-20241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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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富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6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緩字第10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計零點零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富財於民國111年4月18日6時許,在 其當時位在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為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該案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7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因該案遭查獲時,經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7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1年4月18日經警查獲時,扣得白色結晶1 包(驗餘淨重:0.042公克),經送鑑定,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73106號)、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