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18-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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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7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拾柒點捌伍貳公克,含包裝 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7. 852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院民國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8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吳明德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9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7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件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17.852公克,含包裝袋1只),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8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確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用於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分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