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23-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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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冠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 9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8月 18日16時40分許,在嘉義縣○○鎮○○里○○00號汽車旅館000號房,查獲被告張冠廷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販賣禁藥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28日以113年度偵字第99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油1罐(檢驗前毛重8.332公克)、含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顆(檢驗前毛重5.337公克、檢驗後毛重4.9公克)、含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1顆(檢驗前毛重4.382公克、檢驗後毛重4.25公克),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屬應沒收之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已公告將「依托咪酯(Etomidate)」 修正為第二級毒品(參見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以113年度偵 字第99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查閱113年度偵字第9929號全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此有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以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1 菸油 1瓶 檢驗前毛重8.332公克 2 菸彈 1顆 檢驗前毛重5.337公克 檢驗後毛重4.9公克 3 菸彈 1顆 檢驗前毛重4.382公克 檢驗後毛重4.2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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