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24-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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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含分裝 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壹參 捌公克,含分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項、第2項之施用毒品案件,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建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234號偵辦(下稱本案),被告亦於偵查中坦承其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11時50分許,在址設嘉義縣○○鎮○○里○○00號前,以將海洛因加水摻入針筒內施打、將甲基安非他命摻入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情,復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然因被告另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由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5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12號裁定強制戒治,於113年11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故聲請人以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揭另案觀察、勒戒執行之前,而認無重覆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逕予簽結一情,業據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而本件扣案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0.24公克)、晶體2包(驗餘淨重合計1.138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11月18日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對上開違禁物聲請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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