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25-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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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01 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捌 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 淨重零點壹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員警於民國113 年5月14日6時9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查獲被告侯宗德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計0.8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計0.105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27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2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侯宗德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1 13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1月1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㈡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偵字第541 9號卷〔下稱5419號偵卷〕第79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8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27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按(見113年度毒偵字第967號卷〔下稱967號毒偵卷〕第91頁);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押物品清單見5419號偵卷第81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0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2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按(見967號毒偵卷第81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上開違禁物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