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27-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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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9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美蘭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9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 113年11月30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至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稽,屬違禁物無訛,自應沒收銷燬,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0.9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