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30-20250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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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名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7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319公 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名原於民國111年2月28日17時30分許 ,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該案嗣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01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13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出所,由聲請人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1年2月28日經警查獲時,併扣得白色碎 塊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0413公克,驗後淨重0.0319公克),經送鑑定檢出含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171號鑑驗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海洛因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海洛因,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