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單禁沒-132-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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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9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叁零壹公克)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113 年3月26日13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南區工學北路與忠明南路口,查獲被告林嘉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受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03號簽結在案,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30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員警於113年3月26日13時40許,在臺中市南區工學北 路與忠明南路口,扣得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此有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13年3月26日15時5分許為警採尿,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足參,然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3年10月18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記錄表附卷足查,因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而為前案不起訴效力所及,故經檢察官為簽結,有簽存卷可證。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301公克),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