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DM-113-單禁沒-80-202410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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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參貳公克 ,另有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 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期間 進行評估,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故於113年8月16日釋放出所,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57號為不起訴處分,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57號案件全卷確認無訛。而被告於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經警於113年1月15日查扣取得晶體1包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455公克,驗餘淨重0.0432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418號鑑驗書可參(見113年度偵字第1062號卷第7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屬被告所持有之違禁物、第二級毒品,故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前揭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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