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YDM-113-單禁沒-89-202410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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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55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02號、11 3年度毒偵字第33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51號、113年度毒偵字 第45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3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70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8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 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編號7至編號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銘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4、282、302、330、451、457、531、570、805、925、1091、115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上開112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871公克、驗餘淨重:0.0046公克);113年度毒偵字第282號案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67公克);113年度毒偵字第302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81公克);113年度毒偵字第330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63公克);113年度毒偵字第451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42公克);113年度毒偵字第457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0016公克、驗餘淨重:0.0912公克、驗餘淨重:0.0479公克);113年度毒偵字第531號扣案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113年度毒偵字第570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97公克);113年度毒偵字第805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261公克、驗餘淨重:0.0416公克),均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療院)鑑定書9份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嘉義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4、282、302、330、451、457、531、570、805、925、1091、1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㈡被告因上開案件分別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扣案物」欄所示之物,而前開扣案物分別經送鑑定,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各編號「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㈢又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物,皆為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且該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嘉義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4、282、302、330、451、457、531、570、805、925、1091、1151號為不起訴處分,是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㈣至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固屬違禁物無訛。然查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該甲基安非他命3包於113年3月14日22時許,向綽號「阿明」之男子購入,購入後均未施用,其該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是在同日13時許,在戶籍地施用等語,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在卷可稽(見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701765號卷第7頁,113年度毒偵字第457號卷第9頁反面)。足見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與被告前開為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並無關連,是被告就此部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是否另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或其他犯行,尚有未明,此部分難認已偵查終結,自宜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或在偵查、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裁定准予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偵查案號 鑑定書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871公克、驗餘淨重:0.0046公克) 112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 草療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30200022號)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67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282號 草療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30200761號)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81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302號 草療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30200766號)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63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330號 草療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30200778號)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42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451號 草療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30300817號) 6 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0016公克、驗餘淨重:0.0912公克、驗餘淨重:0.0479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457號 草療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30300820號) 7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只 113年度毒偵字第531號 草療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30400164號)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97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570號 草療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30400620號) 9 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261公克、驗餘淨重:0.0416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805號 草療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30600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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