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YDM-113-單禁沒-91-20241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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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13年度毒偵字第166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參伍公克 )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凱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驗餘淨重1.33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字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1.33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4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30頁),足認該扣案物屬違禁物無疑,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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