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M-113-單禁沒-92-20241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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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113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參包(標示 「best wish for you」黑色包裝,檢驗後淨重共七點九二二一 公克),以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拾 參包(標示「R.M」黑色包裝,檢驗後淨重共二十六點九四四公 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4月 17日21時45分許及同年月23日1時10分許,分別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世賢一路與北社尾路口處,2次查獲被告蔡政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在卷足稽。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包、毒品咖啡包13包,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 77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0月11日釋放(另案接續執行),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查閱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全卷(含執行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之毒品咖啡包3包(標示「best wish for you」黑色包 裝,檢驗後淨重共7.9221公克)、13包(標示「R.M」黑色包裝,檢驗後淨重共26.944公克),經送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40039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在卷可查,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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