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YDM-113-單禁沒-93-202410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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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啓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51公克),暨上開 毒品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啓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之海洛因1包,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該案所扣得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51公克),經送鑑定確定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85940號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11條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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