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DM-113-單禁沒-95-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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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傑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43 號、113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參肆 貳公克、壹點肆零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沖泡飲品銀色2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1.34 2 公克、1.404 公克),有該院民國110 年5 月10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684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 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 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 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