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DM-113-單禁沒-95-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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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傑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43 號、113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參肆 貳公克、壹點肆零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沖泡飲品銀色2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1.34   2 公克、1.404 公克),有該院民國110 年5 月10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684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   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   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   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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