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單禁沒-96-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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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高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7號、第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 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高昌於民國111年7月19日6時30分許 ,在嘉義縣○○鎮○○里○○00號住處,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7時15分許,在上址住處,經警對其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所涉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嗣經檢察官以113(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於111年7月20日經警查獲時,併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各檢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192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300554號鑑驗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查,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內含成分 1 粉末 4包(含包裝袋4個,驗前淨重合計1.23公克,驗後淨重1.2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晶體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6525公克,驗後淨重0.639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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