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YDM-113-單禁沒-97-20241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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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15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3號、第7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銘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 因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以113年毒偵字第163號、第768號予以簽結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13日釋放,而其本案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上揭執行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於113年10月24日簽結等情,有上開簽呈在卷可參(見毒偵字163號卷第46頁),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屬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鑑驗書2份存卷可佐(見偵字第43號卷第29頁,偵字第15021號卷第26頁)。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0.0557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0.0738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0.045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