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M-113-單禁沒-99-20241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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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書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48號、11 3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 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 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經警查獲其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許, 在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停車場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惟其另曾因其他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3年9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6、16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被告於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許所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乃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確認無訛。而被告遭警查扣如附表之物,經送鑑定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210號鑑定書可參。且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屬其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後剩餘之物,亦經被告供明在卷,堪認附表所示扣案物乃與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有關並遭查獲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違禁物,是除了於偵查中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物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裝放之第一級毒品有所沾染,且難認該包裝袋確能與沾染之第一級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聲請本院予以裁定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淡米白色粉末2包(合計淨重4.51公克,驗餘淨重4.48公克)。 2.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1包(淨重2.09公克,驗餘淨重1.9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