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26-202410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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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ENNY AFALLA CABANILLA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緩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炸雞皮捌拾包(淨重伍點貳公斤)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JENNY AFALLA CABANILLA(中文譯名: 珍妮,下稱珍妮)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炸雞皮80包(淨重5.2公斤),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珍妮所涉上開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3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㈡而扣案之炸雞皮80包(淨重5.2公斤),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民國112年3月6日防檢竹動字第1121555351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11月23日北遞移字第1110101301號函、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在卷可稽,而上揭扣案物經扣案後,目前存放於長榮空運倉儲聯邦扣押倉,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處分沒入等節,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10月16日北普遞字第1131067566號函附卷可按。從而,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