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40-202410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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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奕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2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67號、113年度聲沒 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奕翔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 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6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請依規定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25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3年9月20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通知、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參,因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雖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另含愷他命成分,然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視為整體一併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且因其此次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有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仍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沒收(銷燬) 偵查案號 1 毒品(含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 1包(驗餘淨重0.6447公克) 沒收銷燬 112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 2 毒品(含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海洛因成分) 1包(驗餘淨重0.1730公克) 沒收銷燬 112年度毒偵字第1588號 3 毒品吸食器 1組 沒收 113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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