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46-202410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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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書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 (113年度聲沒字第140號、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1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藥勺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書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其於警詢陳述明確。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6、167號及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故被告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其犯罪或判決有罪,依上開說明,仍得就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