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47-202410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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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峻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5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零玖捌公克 、零點肆伍玖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 吸食器壹支、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12月5日17時25分許,持搜索票在被告嘉義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前述案件扣案之大麻2包(驗餘數量各為0.1098公克、0.4591公克,保管字號:113年度毒保字第129號),經送鑑定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061號鑑驗書及113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86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而扣案之毒品器具吸食器1支、電子磅秤1台(保管字號:113年度保管字第1273號),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在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12月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經本院以1 13年度毒聲字第1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被告於112年12月5日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 分別為0.1098公克、0.4951公克),係被告於112年12月4日施用大麻後所剩餘,扣案之吸食器1支、電子磅秤1台,係被告所有供其112年12月5日施用大麻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中檢毒偵卷第23、28頁、嘉檢毒偵卷第15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061號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3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86號鑑驗書、113年度保管字第1273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保字第129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中檢毒偵卷第57-61頁、嘉檢毒偵卷第59-60、54、63頁),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大麻2包,及沒收吸食器1支、電子磅秤1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