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48-202410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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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 2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包裝袋,驗餘毛重拾柒 點捌捌陸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參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子魁涉犯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76、3277、5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6包係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吸食器1組、玻璃球3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並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於民 國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276、3277、5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二)扣案疑似毒品6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17.886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349)1份附卷足憑,是扣案之上揭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3個,均為被告所有供吸食所用,業據其自承在卷(警638卷第2次調查筆錄第2頁),參酌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2項、 第40條第2、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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