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52-202411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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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建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聲沒 字第14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含毒品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6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鑑驗書1份存卷可稽,乃屬違禁物。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吸食器1 組,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 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參。  ㈢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一: 編號 物品 保管字號 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外包裝袋6只);驗餘總淨重: 6.6614克。 113年度安保字第160號 見113號毒偵字第436號卷第26-27、29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保管字號 出處 1 吸食器1 組 113年度保管字第464號 見113號毒偵字第436號卷第33頁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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