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53-2024112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毓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偵字第11255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貳包(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六六三公克、零點八八六 公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13年3月 13日,在嘉義縣○○鄉○○村○○路○段000號,查獲被告林毓庭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8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檢驗後淨重各為0.663公克、0.886公克)及大麻研磨器1組,分別屬違禁物及專供施用第二級大麻之器具,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 第78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查閱113年度毒偵字第789號卷全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之大麻2包,經送鑑定均檢出大麻成分,檢驗後淨重各 為0.663、0.886公克,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以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五、扣案之大麻研磨器1組,未經鑑驗以確定其內含有毒品成分 ,即難認為違禁物。又扣案之大麻研磨器1組,除用以研磨大麻葉以外,觀其外觀及構造尚得用以研磨大麻葉以外之物等,仍有一般日常生活之其他用途,是其非屬「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甚明,自不得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被告固於警詢時供稱:研磨器是用來磨大麻,轉一轉大麻就會變比較細等語,惟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聲請人以尿液檢驗報告陰性,難認被告確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為由,而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8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是難認扣案之大麻研磨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無法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爰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