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56-202411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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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春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春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如附表所示物品分別為違禁物及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 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海洛因1包 (檢驗前淨重0.111公克、檢驗後淨重0.100公克) 2 海洛因1包 (檢驗前淨重0.104公克、檢驗後淨重0.093公克) 3 海洛因1包 (檢驗前淨重0.094公克、檢驗後淨重0.080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前淨重0.079公克、檢驗後淨重0.067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前淨重0.187公克、檢驗後淨重0.175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前淨重0.043公克、檢驗後凈重0.032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前淨重0.003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前淨重0.164公克、檢驗後淨重0.150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前淨重0.004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注射針筒2支 吸食器1組 分裝袋1包 電子磅秤1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