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57-202411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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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 年執字第3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計為肆點伍柒公克,含包 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及扣案之濾嘴貳包、毒品施用器具壹組 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煙草檢品2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 ,檢出大麻成分(驗餘淨重計為4.57公克),有該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民國111 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1910 號鑑 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本院 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 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濾嘴2 包、毒品施用 器具1 組,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據其供陳在卷 (見訴51卷第131 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 ,單獨宣告沒收。以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種子檢品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經檢視 外觀與大麻種子一致,抽樣13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均不具 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0%,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1 年11月4 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246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 ,既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第二級 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 2575號判決意旨參照),亦不屬違禁物(無法發芽發育,參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意旨),聲請人聲請 沒收此部分扣案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 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