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59-202411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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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素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 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539開獎單壹張、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8條前、後段及第2 66條第1項前段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12年度偵字第13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539開獎單1張、計算機1台(嘉義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669號)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13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539開獎單1張、計算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警卷第2頁),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2年度保管字第1669號)各1份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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