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64-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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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頴 籍設臺灣省宜蘭縣○○鄉○○村000鄰○○路○段000號(宜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2組、殘渣袋3包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俊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7、188號簽結在案,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之吸食器2組、殘渣袋3包宣告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 察官以簽結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扣案之吸食器2組、殘渣袋3包,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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