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65-202412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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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繁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表編號一至八、十所示之違禁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押如附表編號十三至十六、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繁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簽結。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扣押如附表編號13至16、18所示之吸食器、玻璃球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23時許,在嘉義縣○○鎮○○ 路000巷00號住所,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而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後於同年月27日6時5分許,在上址住所,司法警察以搜索票搜索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海洛因,被告另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檢察官偵查中,不在聲請意旨沒收範圍內,特此註明)。再於同日12時10分許,警察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下稱甲案)。又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9月6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2號、第43號、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乙案)。甲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乙案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5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簽結甲案等節,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2號、第43號、第44號不起訴處分書、「簽(113年11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為憑。甲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附表編號1至8、10、13至16、18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分別係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偵查供述綦詳,核與證人連○萱於偵查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照片、初步鑑驗報告單、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均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13至16、18所示之吸食器、玻璃球,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於,如附表編號9、編號12所示之白色結晶、粉末均未驗出毒品,非屬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海洛因,被告另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檢察官偵查中,不在聲請意旨沒收範圍內;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吸食器,非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不屬於犯罪行為人即被告,均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及數量 備註 1 轉碼編號:B00000000 違禁物 外觀:結晶、白色 檢驗前毛重:3.667公克 檢驗前淨重:3.293公克 檢驗後淨重:3.274公克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2 轉碼編號:B00000000 違禁物 外觀:結晶、白色 檢驗前毛重:1.521公克 檢驗前淨重:1.152公克 檢驗後淨重:1.125公克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3 轉碼編號:B00000000 違禁物 外觀:結晶、白色 檢驗前毛重:0.744公克 檢驗前淨重:0.314公克 檢驗後淨重:0.287公克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4 轉碼編號:B00000000 違禁物 外觀:結晶、白色 檢驗前毛重:3.563公克 檢驗前淨重:3.193公克 檢驗後淨重:3.166公克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5 轉碼編號:B00000000 違禁物 檢品外觀:結晶、白色 檢驗前毛重:3.564公克 檢驗前淨重:3.186公克 檢驗後淨重:3.161公克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6 轉碼編號:B00000000 違禁物 檢品外觀:結晶、白色 檢驗前毛重:3.597公克 檢驗前淨重:3.263公克 檢驗後淨重:3.242公克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7 轉碼編號:B00000000 違禁物 檢品外觀:結晶、白色 檢驗前毛重:3.595公克 檢驗前淨重:3.240公克 檢驗後淨重:3.206公克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8 轉碼編號:B00000000 違禁物 檢品外觀:結晶、白色 檢驗前毛重:2.288公克 檢驗前淨重:1.932公克 檢驗後淨重:1.910公克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9 轉碼編號:B00000000 「非」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 檢品外觀:結晶、白色 檢驗前毛重:11.134公克 檢驗前淨重:10.102公克 檢驗後淨重:10.062公克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愷他命、海洛因、氟硝西泮、硝甲西泮、硝西泮均未檢出 10 轉碼編號:B00000000 違禁物 檢品外觀:結晶、白色 檢驗前毛重:0.820公克 檢驗前淨重:0.097公克 檢驗後淨重:0.072公克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11 轉碼編號:B00000000 被告另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檢察官偵查中,不在聲請意旨沒收範圍內 檢品外觀:粉末、白色 檢驗前毛重:4.192公克 檢驗前淨重:3.875公克 檢驗後淨重:3.360公克 結果判定:海洛因檢出 12 轉碼編號:B00000000 「非」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 檢品外觀:粉末、白色 檢驗前毛重:1.144公克 檢驗前淨重:0.014公克 檢驗後檢體用罄 結果判定: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愷他命、海洛因、氟硝西泮、硝甲西泮、硝西泮均未檢出 13 吸食器1個 供犯罪所用之物 14 吸食器1個 供犯罪所用之物 15 吸食器1個 供犯罪所用之物 16 吸食器1個 供犯罪所用之物 17 吸食器1個 非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不屬於犯罪行為人即被告 18 玻璃球1個 供犯罪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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