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67-2024122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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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崇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性隱私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55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內含00000000 00門號SIM卡1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崇彰因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 故攝錄性影像罪,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0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上開案件而扣案之手機(113年度保管字第1578號),係被告拍攝、存放被害人性影像之附著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性隱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 第10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3年8月22日經警扣得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 ,係被告用以拍攝告訴人BN000-B113041性影像並加以儲存之工具,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性影像光碟在卷可資為證。是以,上開手機1支即屬被告所攝錄性影像之附著物,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之,乃絕對義務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檢察官聲請對上開扣案手機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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