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70-2024121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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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木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9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0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 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木村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㈠民國112年7月10日22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0樓0室租屋處内,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1次;㈡於112年9月21日20時許,以將海洛因摻水後,置入針筒内再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1次,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破璃球内燃燒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㈢於112年12月9日10時許,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内燃燒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另於112年12月10日8時52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内之某時,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㈣於113年2月3日7時許,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内燃燒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另於113年2月4日22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内之某時,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為警查獲後,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2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再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113年3月20日送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後,因其各階段戒治處遇成效評定為合格且期間已屆滿6個月,經該所評估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核備,已於113年10月11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另案接續執行),並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7所示之毒品,及附表編號5、6所示之扣案物,經檢驗後均殘留微量之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均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相關檢驗報告欄所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足證,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戒 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全卷(含執行卷)核對無誤。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7所示之晶體或粉末碎塊數包,經送鑑定均分別檢出如附表毒品名稱欄所示之成分,檢驗後淨重如附表重量欄所示,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以及如附表相關檢驗報告欄所示之鑑驗報告在卷可查,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如附表編號5、6所示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注射針筒及玻璃球吸食器,經檢驗後均殘留微量之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亦有如附表所示相關檢驗報告在卷足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編號 毒品名稱 數量 重量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 相關檢驗報告 1 海洛因 3包 ⑴粉塊狀1包,驗餘淨重0.75 公克; ⑵碎塊狀2包,合計驗餘淨重2.70公克 112年度毒保字第101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書112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4120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1.5956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375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063號 3 海洛因 3包 ⑴米白色粉末2包,合計驗餘淨重6.77公克 ⑵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36公克  112年度毒保字第115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書112年11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3880號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驗餘淨重0.1031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411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543號 5 已開封注射針筒 2支 113年度毒保字第18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028號 6 玻璃球吸食器 乙組 113年度安保字第62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028號 7 海洛因 2包 合計驗餘淨重1.35公克 113年度毒保字第19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書113年4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6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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