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71-202412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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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崇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2 年度速偵字第981 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案件(112 年度緩字第9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速偵字第981 號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 該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 年10月2 日確定,迄113 年10月1 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 (下同)100 元,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賭博所用、抽頭金 屬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此部分聲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賭資1,100 元、400 元、950 元、750 元、1,550 元 、1,150 元乃分屬賭客蔡崇明、林哲輝、蔡石龍、張宋秀琴 、林治雄、蔡文龍所有(見警卷第25-26 頁扣押物品目錄 表所載),而非被告所有,則此部分扣案賭資自不得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 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單位 所有人/ 持有人/ 保管人 1 麻將 2 副 蔡崇仁 2 牌尺 6 支 3 骰子 6 顆 4 方位骰 2 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