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77-202502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舜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第2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如附件)。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以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14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確定,並於113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63號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為司法警察先行透過蝦皮賣場向被購得,而附表編號2之物,係司法警察於111年8月2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被告搜索取得之物,該等物品經鑑定認均是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Hello Kitty商標之仿冒商標物品,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本院核發之111年度聲搜字第53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蝦皮購物網頁買賣紀錄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7至27、59至65、111頁),足認附表編號1、2之物分別是被告所販售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並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物,乃係被告遭查獲後自動繳交扣案,該筆款項,依被告所陳,係其所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之總金額,自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該筆款項若予以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自應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將附表編號3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貼紙2張(每張2件)。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貼紙54張(每張2件)。 3. 新臺幣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