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85-2025011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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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貳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許明吉於民國112年3月8日18時許,在嘉義縣新港鄉月潭 村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3月9日0時1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前,許明吉因違規停車違警盤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1公克)及吸食器1組,且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0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至113年12月13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於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在上開案件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由檢察官另予以簽結。 ㈡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1小包(驗後淨重計0.261公克),係 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勝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以113 年度毒聲字第20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確定,至113年12月13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經嘉義地檢署於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2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本次施用毒品犯行,係於上開案件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由該署檢察官予以簽結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嘉義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3號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㈡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嘉義地檢署11 2年度安保字第34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3號卷【下稱83號撤緩毒偵緝卷】第4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272公克,檢驗後淨重0.26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7日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77627號)1份附卷足按(見83號撤緩毒偵緝卷第6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嘉義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08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83號撤緩毒偵緝卷第3頁),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㈢綜上,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