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86-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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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柱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柱萊前於民國112年9月11日11時30分 許為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次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為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依刑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一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海洛因,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由本院 於113年2月16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被告於113年4月19日開始實施觀察、勒戒後,後再經本院於113年5月28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69號裁定強制戒治確定,經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3年12月6日釋放,並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本院裁定、嘉義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針筒1支經送鑑定結果確摻有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毒偵卷第63頁),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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