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87-202501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俊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94 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16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吸食器1 組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   ,檢出摻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乙醇溶液沖洗進行鑑驗分   析),有該院民國113 年6 月6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屬違   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沒收銷燬。該盛裝毒品   之吸食器,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