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87-202501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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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俊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94 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16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吸食器1 組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 ,檢出摻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乙醇溶液沖洗進行鑑驗分 析),有該院民國113 年6 月6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屬違 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沒收銷燬。該盛裝毒品 之吸食器,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