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YDM-113-嘉交簡附民-92-20250206-1
字號
嘉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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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陳棠鏡 被 告 陳松筠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原113年度嘉交簡 字第9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