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YDM-113-嘉交簡附民-92-20250206-1

字號

嘉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陳棠鏡 被 告 陳松筠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原113年度嘉交簡 字第9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