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YDM-113-嘉交簡-1003-20250204-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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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秉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撤緩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童秉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理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 辯稱其認為酒測值有誤云云。然查,被告於警詢時坦承有飲酒且係親自吹氣酒測,參以卷附酒精濃度檢測紀錄表,顯示日期為113年4月24日、於18時7分歸零、於18時8分測定值為每公升1.87毫克,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佐,足見被告為警攔查後親自吹氣並於上開時點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87毫克之事實無訛,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 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飲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又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87毫克,超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甚多,酒醉程度嚴重,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惟幸未肇事,即為警攔檢查獲,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中產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58號 被 告 童秉豊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十二樓 之2 居嘉義市○區○○路000號五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因被告於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業已偵查終結,認 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 下: 犯罪事實 一、童秉豊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晚上9時許至翌日(即113年4月2 4日)凌晨3時許止,在嘉義市○區○○路000號5樓之1居所與友人共同飲用威士忌酒約1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113年4月24日上午7時15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晚上6時3分許,途經嘉義市○區○○路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形跡可疑,為警攔查,遂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6時8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87毫克。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童秉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檢測紀錄表、公路監理系統-查車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張附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黃天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