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DM-113-嘉交簡-792-20250124-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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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俊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俊亦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處拘役4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侯俊亦於民國113年3月1日下午5時18分許,無照 駕駛車牌號碼ANG-6611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中埔鄉台18線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嘉義縣○○鄉○○村○○0○0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候陰、有照明未開啟、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穿越上開路段之雙黃線,逆向行駛至對向車道。適有呂雅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路由西往東方向駛來,見狀煞避不及而與侯俊亦發生碰撞,呂雅琳因此受有右膝挫傷合併擦傷血腫之傷害。 二、證據名稱:被告侯俊亦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 人呂雅琳於警詢中之證述、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自首情形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駛及車籍資料、本院調解筆錄、電話紀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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