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嘉交簡-809-20241030-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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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仁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9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仁傑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李仁傑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無 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興業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興業東路22號前時,本應注意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穿越上開路段之雙黃線,逆向往南行駛至對向車道。適有何允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興業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經該處,見狀煞避不及而與李仁傑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何允媐因此人車倒地而受有軀幹挫擦傷及右腿擦傷之傷害。 二、證據名稱:被告李仁傑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何允 媐於警詢之證述、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駕駛資料、現場及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自首情形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報到單。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