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M-113-嘉交簡-812-20241118-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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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健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健峻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凃健峻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23時41分許,駕駛車號000-00 號營業小客車,沿嘉義市西區世賢路2段慢車道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嘉義市西區世賢路2段與大同路376巷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駛入快車道,適黃○楷正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世賢路2段快車道由北往南行駛,駛至上揭交岔路口,亦未注意車前狀況,二車發生碰撞,致黃○楷受有臉部表淺性撕裂傷、左肘擦挫傷、右肘鈍挫傷。案經黃○楷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凃健峻於偵查之自白;(二)證人即 告訴人黃○楷於偵查之指訴;(三)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113年11月1日嘉監單雲字0000000000號函、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四)照片。 三、核被告凃健峻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被 告肇事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過失傷害犯行前,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自首並接受裁判一情,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存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 57條各款事項(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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