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M-113-嘉交簡-863-20241104-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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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犯 罪 事 實 一、黃○○於民國113年7月17日21時許至22時許,在嘉義市○區○○ 路000巷00號4樓住處飲用燒酒後,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22分許,駕駛上開機車,沿嘉義市東區吳鳳南路慢車道右轉專用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吳鳳南路與世賢路4段交岔路口右轉時,適鐘笠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其未成年之子簡○○(000年0月生,實姓名詳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在停止線前停等紅燈,黃○○疏於注意,與之發生碰撞,致鐘笠尹、簡○○受傷(黃○○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經鐘笠尹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黃○○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於同22時51分許測得黃○○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核 與證人鐘笠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籍暨駕駛人查詢資料、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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