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YDM-113-嘉交簡-880-20241126-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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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慎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王慎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16時3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嘉義縣○○鄉○○村○○○路00號前路肩停車後,本應注意車輛停妥後,應將排擋切換至P檔、拉手煞車或熄火,以防止車輛滑行,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停車後未將排擋切換至P檔、拉手煞車或熄火,即在車上整理物品。其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因而向前滑行,車頭撞上前方站立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後方整理物品之陳麗琴,造成陳麗琴受有右膝前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之傷害。 二、證據名稱:被告王慎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陳麗琴 於警詢之證述、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單、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及車損照片、監視器光碟1片、本院報到單。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