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M-113-嘉交簡-894-20241204-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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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啓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啓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江啓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徒刑執行 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前案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且與本案所犯之罪為同一罪質,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交通用路人之 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亦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亦應明知,然其竟仍執意投機於酒後駕駛汽車上路,顯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忽視其可能造成之危險性,復所測得被告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2毫克,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所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詳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076號   被   告 江啓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啓文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3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江啓文不知悔改,於113年10月22日20時許起至翌(23)日1時許止,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大慶海產店」飲用酒類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開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10分許,行經嘉義市○區○○街00號處所前,因駕車違規跨越雙黃線,為警在嘉義市○區○○街000號處所前予以攔停,發現江啓文酒氣濃厚,乃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時1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啓文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料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被告前後所犯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賴韻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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