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M-113-嘉交簡-900-20241227-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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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國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2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國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論罪科刑法條等,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10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潘宏斌」,均更正為「潘宏軒」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84條前 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3年度偵字第12317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翁國斌於民國113年6月29日15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嘉義市忠孝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近前開道路與嘉義市忠孝一街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車輛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潘宏軒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同向停等紅燈於上開道路與忠孝一街交岔路口,翁國斌疏於注意而駕駛A車自後推撞B車,致潘宏斌受有左側小腿擦挫傷之傷害。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翁國斌於警詢時之供述 有於上揭時地駕駛A車與B車發生交通事故,並承認係自後推撞停等紅燈之B車之事實。 2 告訴人潘宏斌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監視器影像光碟。 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事實 4 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