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YDM-113-嘉交簡-954-20241206-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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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勝銘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勝銘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晚間11時40分許為警 查獲前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愷他命摻入香菸點燃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已達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服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ANZ-5867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40分許,行經嘉義市西區北港路與保福一路路口處,將該車輛停放於路邊,為警攔查。經陳勝銘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後測得其尿液所含愷他命濃度為99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為889ng/mL,而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已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100ng/mL以上,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勝銘於警詢之供述、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9月9日尿液檢驗報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查詢資料、本院電話紀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